执行中在谈及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以下所述的协助义务均指协助执行的义务)该承担什么责任时,绝大多数人都会说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协助执行人予以罚款,对行为人予以拘留。但是人民法院在对协助执行人给予了上列处罚之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仍没有得到保障。最近我们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某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0万元,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该案在执行中我们发现被执行人通过间接方式承包了协助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基建项目,工程已基本完工,尚有部分工程尾款未支付给被执行人。于是执行法院作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2011年5月,执行法院又作出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因该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然而该公司仍不履行协助义务。在该案中,作为协助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人民法院给予了处罚,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它只是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一种程序责任,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它不能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不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此,笔者就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实体责任,粗浅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程序责任与实体责任之比较
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担的程序责任是指协助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向国家承担的一种程序法上的责任,具体体现为对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给予罚款和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等。人民法院对协助执行人进行了处罚,协助执行人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些都是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属公法的范畴,而不对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协助执行人承担了这些责任之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仍然不能得到实现。我们所讲的实体责任就是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对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所承担的一种责任。一旦确定协助执行人要承担某种实体责任,将会对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就能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因此,实体责任属于私法范畴。
二、法律对实体责任规定之不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实体责任的规定,仅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中。该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只有被执行人有收入在协助执行人处(包括银行或其他单位),并且是协助单位已将该款支付给了被执行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才可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才可裁定追加协助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在其支付的数额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这里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时,需要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一种实体责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法律规定协助义务人应承担实体责任。
不久前,一法律界的朋友对笔者谈起这类案件的执行时,便提出了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直接执行协助执行人的财产,并且有些法院就是这样执行的。反正被执行人有钱在协助执行人那里,协助义务人把这笔款付给被执行人和付给人民法院都是在还账,效果是一样的。这种观点听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要追加协助执行人为被执行人而执行协助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执行法官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执行,越权执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过,在此有两个问题很值得探讨:第一个问题是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如果协助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后,既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又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协助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追究协助执行人的程序责任。人民法院追究了协助执行人的程序责任后,仍不能裁定追加协助执行人为被执行人而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照样不能实现。比如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00万元,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扣划其中50万元到人民法院,如果银行既不支付给被执行人,也不履行法院的协助扣划义务,那么人民法院依现有法律规定只能追究银行的程序责任,对银行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并可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可追加协助执行人即银行为被执行人而对申请执行人的50万元债权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也就不能执行银行的钱给申请执行人。如果这样,申请执行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被执行人有钱存在银行,但又不能到自己手中,案件仍然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照样不能得到保障。出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这就是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法律对协助执行人应承担实体责任规定不完善之处。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该不该承担实体责任的问题。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也只能采取罚款、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和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也不能要求协助执行人承担实体责任。但如果协助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给予了上列处罚之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又该怎么办?到底该不该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实体责任,目前也没有法律规定。假如协助执行人不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那么申请执行人就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被执行人仍有机会处分该财产,案件不能结案,这对申请执行人是不公的。以上两个问题都是在执行实践中不可忽视的,必须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三、对协助执行人应承担实体责任的几点思考
对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实体责任,着重要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要加强执行方面的立法。这样的立法可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对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要明确规定协助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经人民法院罚款、拘留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追加协助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对其在被执行人的债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协助执行人承担了清偿责任之后,在清偿债务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本案中,假如被执行人付某在协助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有工程款100万元未领取,人民法院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协助提取工程款60万元的通知后,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可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以及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之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60万元债权承担清偿责任。该公司清偿了60万元债务后,其与被执行人付某之间消灭60万元的债权债务,只欠被执行人40万元债务。第二、在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规定协助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经人民法院罚款、拘留后仍不履行的,可裁定追加协助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在协助执行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协助执行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
作出上列这两项立法规定的目的,可督促协助执行人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对协助执行人起到了一种警示作用;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协助执行人又是一种惩罚,不履行义务就该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实体责任和程序责任。对前面第1项的规定,因为被执行人在协助执行人处有钱,协助执行人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减少了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实际上是协助执行人拿被执行人的钱在替被执行人还债,协助执行人承担了实体责任后并未受到多大损失(不包括被人民法院处罚部分)。而对第2项规定,作为协助执行人协助人民法院履行协助义务是其一项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该受到处罚。协助执行人在受到了处罚之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事实上就是在对抗法律,挑战法律权威,因此而承担实体责任也是应该的。人民法院每年执行这样的案件是相当多的,如果这些协助执行人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不办理好相关产权过户等手续,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将会受到极大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当然,协助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行使追偿请求权的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的钱财和精力来办理追偿事项,这实际上也是对协助执行人的一种惩罚。但更重要的是可有效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防止协助执行人滥用权利,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作出这两项立法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是协助执行人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真正懂得协助执行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认真办理好协助执行事项,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即承担程序责任;同时又要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即承担实体责任,从而自觉地履行协助义务,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只有加强对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实体责任的立法,才能更好地促使协助执行人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努力化解人民法院的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