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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扒窃入刑”第一人依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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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 辉  发布时间:2011-08-18 15:43: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本市首例扒窃案进行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053012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没钱用,便在耒阳市五一电影院附近伺机扒窃。当其在五一电影院旁的金山市场看到李某带着小孩走过,且手上还有一部用绳子吊着的手机时,便尾随在李某后面,趁李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指甲钳将手机绳剪断,盗走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556元。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