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拦截并殴打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连续劫取耒阳市第二中学放学回家途中4个学生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中,被告人王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抢劫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有多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王某犯罪至其到公安机关自首期间,亦无其他违法行为,法院决定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