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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做庄,聚众“开船”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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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刘洪兵  发布时间:2011-08-18 15:47:03 打印 字号: | |

刘某辉与罗某叫人到宾馆聚众“开船”赌博,从中收取水子赢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湖南衡阳县法院以犯聚众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管制二年,判处罗某管制一年,追缴被告人刘某辉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五千元上缴国库。

201131早上,被告人刘某辉、罗某商量每人出几千块钱,喊人一起来“开船”赌博。中午1点多,两被告人在衡阳县某大酒店开好了房,先后叫来汪某、周某等人参赌,赌博每局最少50元下注,2000元封顶。同时,两被告人拿出18000元作为赌博过程借给参赌人员的赌资,被告人刘某辉、罗某根据每次赌博输赢的大小从中抽取50元、100元、200元不等的“水子”,被告人刘某辉、罗某共抽取“水子”10000余元,按照约定两人各分得5000余元。晚上九点多,参赌人员罗某某不甘心自己输了1万多元,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辉要继续开船,于是被告人刘某辉又组织人员在另一宾馆继续“开船”,一直赌到32凌晨四点多,这次被告人刘某辉又抽得赌博“水子”10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或者单个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赢利一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但两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追缴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