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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可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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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康亚斌  发布时间:2011-08-18 15:49: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文某某、刘某某诉被告衡山县开云镇某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衡山县开云镇某村三组支付原告文某某、刘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7335元。

原告文某某、刘某某系衡山县开云镇某村三组村民。199911月生一男孩。20105月,衡山县开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向二原告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11月因开发征地55亩,被告组上获得土地补偿款170万元,同年223日被告组上制定了村规民约,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家庭要凭结扎证,在组上才能享受双份待遇。故被告组未给原告多分一份征地款。因二原告系独生子女家庭,原告要求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一人份额,被告以原告未结扎为由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诸法院。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两原告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一直是独生子女家庭,而且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已取得独生子女证,故根据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12月被告组制定的《村规民约自治方案》第十六条规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