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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银行储户取款未遂精神病患者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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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祁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8-22 08:52:51 打印 字号: | |

因无钱用,身患精神分裂症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刘某奇到某银行营业大厅内外守候,乘机抢夺取款储户现金被当场抓获。2011818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从轻判处刘某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刘某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刘某奇系祁东县风石堰镇某村村民。20114月被告人刘某奇因没有钱用,便决定去银行营业厅抢夺储户支取的存款。42216许,被告人刘某奇窜至祁东县县正路街心公园对面的某银行营业厅内,趁储户李某清从银行柜台内取钱出来不备之际,从李某清手中夺走现金1万元,并企图逃离银行。被害人李某清被抢后,即追赶被告人刘某奇,在银行大厅内将被抢现金夺回。银行保安王某某上前去抓被告人刘某奇,被其挣脱逃走。

201142410时许,被告人刘某奇又窜至祁东县县正西路中心市场对面的某银行营业厅门口处,等候储户从银行取钱出来,伺机抢夺他人钱物。当储户周某进手拿一捆现金(人民币6万元)从银行大厅出来时,被告人刘某奇从其手中夺走现金2万元,朝富绅路方向逃窜,被害人周某进等人立即追赶,同前来的公安人员一起将其抓获,夺回现金2万元。

201161,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奇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刘某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鉴于刘某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辩护人辩称,刘某奇犯罪未遂,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多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奇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奇系在银行抢夺储户现金且抢夺数额巨大,社会危害较大,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不予减轻处罚。

       

来源: 蒋宪军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