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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会车酿车祸 肇事车一方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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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祁东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1-08-22 08:53:50 打印 字号: | |

    违规会车致相向而行的无牌右方向盘小车上乘坐人员受伤,肇事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令肇事车一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

20107311945分许,柏某驾驶无牌东风天龙随车起重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自衡阳市驶往祁阳县方向,途径祁东县白鹤铺镇风形居委会茶叶组(G322线50公里+950地段)时,遇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右方向盘无牌小车相对驶来,因驾车的柏某未按规定会车,运输车的左前角及后轮与小车左前侧相撞,造成小车上的司机李某、乘坐在后排的刘某受伤,副驾驶位上的雷某当场死亡,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8月25,祁东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祁公交认重字[4304262201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柏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司机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运输车系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以488,000元的价格从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受,通过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给张某,张某已按约40+5,三年融资的方式,首付了45%,张某与柏某合伙租赁。张某为运输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永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事发当日,刘某被立即送往祁东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租用救护车转院至长沙市湘雅医院治疗。湘雅医院的出院病历建议刘某出院后卧床休息二个月,二个月后复查,不适随诊。刘某于同年10221210,次年422日前往湘雅医院复查。2011422,湘雅医院的复查结果为刘某可能需要进行人工关节置换。2011117,刘某向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程度鉴定。经司法鉴定,刘某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误工为120日。刘某系城镇居民,受伤前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受伤后,刘某因未得到相应的赔偿,逐诉请柏某、张某、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永州支公司、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3项损失共计280,645.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柏某驾驶的运输车未按规定会车,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案外人李某受伤,案外人雷某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驾驶无牌右方向盘小车在道路上行驶,虽违反法律规定,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刘某作为乘客,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刘某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柏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应以法院核定的为准。被告张某与柏某系合伙人,被告柏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致人损害,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运输车的买受人,将运输车租赁给被告张某使用,在被告张某未交清租赁费钱,其为该车的所有权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上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肇事运输车在事发前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刘某受伤致残,雷某当场死亡,事故受害人刘某和雷某的继承人均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平衡各受害人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程度,按比例赔付保险金,其中交强险、死亡残疾部分各赔偿50%为宜。  

来源: 唐岩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