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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进宫”不知悔改 再犯案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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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冰清  发布时间:2011-08-22 08:55:46 打印 字号: | |

2011817,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张一方、舒畅、王晓英因犯盗窃罪,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张一方、舒畅和王晓英均系聋哑人。201111311时许,三人结伙在19路公交车上行窃,由舒畅、王晓英进行掩护,张一方扒窃被害人刘淑华挎包内5000元现金后,三人逃离现场。201111511时许,三被告人再次结伙乘坐303路公交车伺机扒窃,被公安机关反扒民警当场抓获。

蒸湘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成立盗窃罪。且舒畅和王晓英二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三被告人均系聋哑人,认罪态度较好,王晓英之母程云心主动退赔了被害人刘淑华5000元损失,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皆化名)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