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一方、舒畅和王晓英均系聋哑人。2011年1月13日11时许,三人结伙在19路公交车上行窃,由舒畅、王晓英进行掩护,张一方扒窃被害人刘淑华挎包内5000元现金后,三人逃离现场。2011年1月15日11时许,三被告人再次结伙乘坐303路公交车伺机扒窃,被公安机关反扒民警当场抓获。
蒸湘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成立盗窃罪。且舒畅和王晓英二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三被告人均系聋哑人,认罪态度较好,王晓英之母程云心主动退赔了被害人刘淑华5000元损失,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皆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