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谢某为一建筑工程装模时,不幸从一飘窗上坠地,发包者、分包者与雇主连带负担主要责任。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处了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谢某各项经济损失140837.84元,被告人梁某、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房主梁某将自己在耒阳市水东江村10组的建筑房屋工程发包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又将其中的装模工程转发包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雇佣原告谢某等多名雇工进行建筑装模工程。
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增设防护网。被告周某、张某无相应的建筑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谢某受雇于被告张某,在被告张某承包的工地装模时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谢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而受伤,也有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张某负90%的责任,原告谢某负1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