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学、放学由校方接送,放学后下了校车,横过马路回家发生车祸,致使学生与学校就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起纠纷。近日,祁东县法院依法宣判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令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龙某系楚源实验小学(以下简称“楚源小学”)学生,住祁东县洪桥镇永安路浏阳蒸菜馆,由楚源小学负责接送上下学。2010年10月28日下午5时许,楚源小学校车送龙某回家时停靠在浏阳蒸菜馆对面,龙某独自下车横过马路准备回家时,被校车后面驶来的由陈某驾驶的湘04-A2278大中型拖拉机右后轮碾伤右脚背。事故发生后,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龙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龙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67天。龙某治疗终结后,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手术治疗费10,000元。陈某所驾驶的湘04-A2278大中型拖拉机于2010年5月17日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入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陈某已向龙某支付18,000元,楚源小学已向龙某支付9000元。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未得到足额赔偿,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陈某、楚源小学和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十项损失共计196,063.3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祁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保险公司及原告龙某本人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各负其责外,龙某在楚源小学读书,双方之间形成就学服务合同,根据约定,楚源小学有用校车将龙某安全送到家或者将原告送到原告监护人处的约定义务。本案龙某在发生事故时系10周岁儿童,楚源小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校车送达原告回家时应由随车老师陪同原告横过马路或者将原告送到原告住处,而楚源小学随车老师未履行陪送义务,具有过错,但原告受伤是因被告陈某侵权行为引起,楚源小学应当在其安全保障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后,对龙某的其他损失33,108.4元,由被告陈某赔偿80%,计币26,486.72元,其余的20%损失计币6621.68元由被告祁东县楚源实验学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