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伟,男,29岁, 曾于2001、2003、2006、2007年先后四次因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又因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庭审中, 被告人舒伟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宜对其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