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经调研发现,基层法院法官与律师沟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法官不尊重律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部分法官认为,法官工作繁重,责任重大,而报酬却有限,律师只参与案件某一个环节的代理,收入却远超过法官,心理上产生的不平衡感。为此,认为律师的一举一动不过就是追名逐利,不值得尊重。部分法官认为自己的业务水平及办案经验远超过律师,对某一类案件把握更透彻,庭审中往往随意打断律师发言。部分法官“官本位”思想较浓厚,作风上显露出对律师的不尊重。
二是部分律师对法官的反感情绪比较普遍。部分律师因为法官对自己的不尊重,产生逆反心理,当有案件需要与法官打交道时,律师对法官往往显得比较谦卑、尊敬,但是从心底里却迸发出反感情绪。部分律师认为自己的经济收入和物质条件远远超过法官,而在与法官打交到时却往往显示不出自己的经济地位上的优势,从而产生不服气心理。部分律师认为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对个案的把握比法官高明,却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却没有得到采用和重视,缺乏有效沟通,看不起法官。
三是法官与律师勾结谋取利益的行为客观存在。部分法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中,为了追求自己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表现在:律师行贿,法官受贿,对案件不公正裁决;部分律师与法官走得太近,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裁判;法官介绍律师,律师向法官提成代理费等。上述现象在基层法院客观存在,严重危害了法律权威和法律职业的形象。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诉讼法进行修改,明确律师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修改律师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的有关条款,赋予律师较为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及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真正使律师的作用得以发挥;修改《律师法》、《法官法》,明确律师、法官的定位和特质以及相关的行为要求,细化惩戒程序;对行为规范进行区分对待,对于强制性规定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增强其实际可操作性,不能模糊和宽泛,对属于道德范畴的,建议由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联合制定实施。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对法官的职位和物质保障,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逐步增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改革法官的选任机制,更多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是提高队伍素质。律师和法官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是加大对律师队伍的监管力度。落实禁止性规定:严禁在非办公时间或非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法官;严禁通过法官的介绍获得案件代理权并支付介绍费;严禁向法官和法庭派驻帮勤人员;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严禁宴请法官,或邀请法官参加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向法官馈赠钱物,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如报销发票、借款、借通讯交通工具)等方式与法官进行交易。对于违反这些是刚性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毫不迟疑地予以追究惩处。
五是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度。建立一种权威性的、主动性的监督法官和监督案件一体化的监督机构,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并建立起完善的、严格的责任追究程序,形成“不能为”、“不敢为”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