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变更抚养关系引发的纠纷。
原告谭某因与丈夫罗某感情不和于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婚生小孩一直由罗某父母带养。今年4月,谭某与罗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罗某抚养,随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罗某在未与父母商议的情况下,又另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约定小孩由谭某抚养。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遭到罗某父母的强烈反对,为此谭某于今年7月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孩一直在罗某家生活,且罗某父母目前只有一个孙子,如果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一方面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于是耐心地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权衡变更抚养关系的利弊。通过调解,原告谭某自愿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