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公公唐某庆祝六十大寿,儿媳丹某从被告张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两桶高空礼花。谁知烟花燃放时,却没有正常升空,反而从侧面爆腰,横向喷射焰火,点燃了附近的三户民房,引起大火。唐某在赔偿前述三户业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销售者张某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87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不是礼花的直接购买者,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儿媳丹某从被告张某店铺中购买的高空礼花,在燃放过程中未能正常升空,而是从侧面爆腰,并横向喷射焰火,最终导致火灾发生,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以推定该礼花存在缺陷。原告唐某虽不是礼花的直接购买者,却因该礼花的燃放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其作为受害人亦有权向作为销售者的张某主张赔偿。被告张某作为礼花的销售者,未能指明礼花的生产者或是供货者,且未向本院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亦未向本院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该礼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没有严格按照礼花包装上注明的注意事项燃放礼花,烟花燃放地点未选在室外空旷地,而是较为封闭的四合院中间的空地,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的80%,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