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兴系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一大队管教。201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兴以给予强戒学员关照和帮助其提前出所为由,向强戒学员蒋林、刘亚及家属索取贿赂共计4250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彩票。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兴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有立功表现,还主动退还1万元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住所地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帮教监管以及对其适应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皆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