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对当事人纷争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程序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其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是对案件全部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和理性总结。它体现的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意志,更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判决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结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故判决书制作的质量好坏,不仅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更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救助,还会在社会上产生影响,直接涉及到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本文命题虽是老生常谈,仅试就民商事判决书制作质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办法说点肤浅意见,与行家里手共同探讨,以期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本院民商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民商事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对民商事判决书质量的重要地位、作用认识上的差距,加上多年形成的审判模式和习惯作法,未彻底有效矫正,另因判案法官个人法律素质和写作水准的差异,目前,本院民商事判决书在制作质量上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审判程序反映不全面。程序问题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诉法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案件实体公正处理的保障。如专业问题的鉴定、财产、证据保全、调查勘验、证人出庭作证、追加变更请求、反诉、延期开庭审理,程序转换等未在文书中体现,未反映出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二是诉、辩主张概述不全失真。有的照抄诉、辩状,未繁简分流,概述不全;有的是断章取义,偏离或遗漏诉、辩方的争执焦点问题;有的当事人陈述的理由与其提交证据材料脱节,缺乏可信度。客观真实是判决书的本质要求,前述现象易使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人民法院判决公信力产生疑虑。
三是诉讼证据审查判断条理不清,表述不规范。有的采用诉、辩后的排列式,即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分主次、相关与否一并罗列;有的则采用叙述式,在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后点出某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目录;在认证、质证阶段,同一事实证据在文中重复出现,繁而不简,文书沉长,层次条理不清,语言不简练。
四是认定案件事实不说明理由。如对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分析论证;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联系与效力无综合评述;对调取证据的事由、过程、确认理由不叙明,文书中不能准确反映出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争点的意见和法官采信认定事实证据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的理性思维。
五是判决理由公式化,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有的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是空话套话或照抄法条,未对个案的事实证据、是非责任、法律适用和处断理由进行论述。如认定合同或某种民事行为有无效力不论证效力与否的理由;肯定或否定当事人主张,不分析主张是否成立的理由;认定当事人应承担或不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不阐明担责与否的理由;适用法律未叙明规范性与合法性的理由。
民商事判决书制作质量上存在的上述问题,不同程序影响了公正司法质量,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或多或少给构建和谐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强化对民商事判决书制作质量的意义与作用的认识
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裁判决文书改革的方向、目的,策划了一系列重大活动,全国各级法院亦将此项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并对此作出了有益探索,各种版本的裁判文书亦应运而生,但仍应看到发展的不平衡性,有待不断的总结、研究、规范、提高。作为人民法院重大审务工作的民商事判决书,着力提高制作质量水平的大意义和作用在于:
一是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塑造良好的公正司法形象。民商事判决书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判断,程序、实体方面的法律应用,充分体现出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法官审案断是非的司法水准。把握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判断法律事实的关联性,准确认定民商行为的合法性,是民商事判决书的灵魂和核心,亦是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出发点与归宿。
二是增强民商事判决书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民商事判决书,是国家法制园地的一个品牌,其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和效益的社会性,因此,要充分展示民商事审务的依法公开公正,力废“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及公众对法官审案断是非的神秘感。判决书在叙事、说理、裁决方面要充分体现依法及时,公平适当,既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要让旁观者心知肚明。
三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审判资源。一份叙事不清,说理不透,是非不明,用法不准,处理失当、语言不整洁的判决书,无疑会造成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不息,给社会产生不安定因素,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也给法院工作人员带来重复劳作,甚至影响领导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故民商判决书的质量好坏,既是不容忽视的政治业务问题,也是对法官的职责要求。谢老(谢党哉)曾指出:“判词,要剖析隐微,合情合理,使败诉者不能不心服。”该教诲对我们仍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三、提高民商事判决书制作质量的对策
民商事判决书是法律适用的典型形式,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以司法文件形式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是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最终载体。一份叙事清楚、认证无误、说理透彻、论证严密、用法准确、处理适当、语言简洁、程序合法的判决书,制作中应把握好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要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凡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案件审理中走过的程序均应在文书中载明,不应缺此少彼,但应抓住主要环节,表述力求精要。如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表述为:“某案经本院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某审判员独任审判,因(某种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经院长批准,于某年、月、日依法组成合议庭……”
二是概要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时,既要客观完整概括其基本主张,又要突出重点。对当事人在确定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分类分项列举,并述明要证明的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据可不排列。如双方对相对方所列举的证据不持异议,该部分虽可省略,但宜在本院查明的事实段后叙明,某方面的事实有某方法列举的某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对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是全面展现诉、辩双方争议的事实证据,突出争议焦点。主要是指庭审中双方对对方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每个案件不外乎三个方面的争点,即诉讼标的争点、事实与证据争点和法律适用争点,争点所包含的内容为:法律关系、行为属性、是非责任、适用法律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要分别阐述并以其提交的证据印证,但无需重复排列证据名称、内容,点明证据号即可。
四是公正评析案件的基本事实。重点是对争议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分析,该部分要善于捕捉与案件定性,处理有密切关联的环节,根据争点所涉案的事实进行论证和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重点阐述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的理由。概言之,该部分的内容是重点、焦点问题突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客观严谨,不能有主观核断的成份。方法可采用集中评析式,直接阐明居中判决的法官对当事人诉讼主张采信与否的意见。
五是合法述明判决理由。该部分不是评析案件基本事实的重复,是对事实证据的说理相对而言,涉及的是法律关系构成,是非责任负担,公正依法处理案件的问题。应根据个案情况,把握好以下方面:1、对争议双方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要作出正面回答;2、对争议焦点应阐明法律原理,判明是非过错;3、对责任性质、形式和责任分配要具体说明并归责;4、对诉、辩主张要明确表态,不能含乎其词,合法行为应予积极评价肯定,违法行为应予批评谴责乃至处罚。该部分在适用法律时要全面、准确、具体,注意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的本质联系。涉及不同法律应简要写明不同的内容并进行相应的适用论述。适用法律还应注意掌握几个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我国法理学关于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特别法规定的,则排斥适用普通法2、新法与旧法的比较适用。新法不朔及既往的,在新法生效前的民事行为应适用旧法。3、法律优于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法律有明文规定或相近似规定的,不得擅自升格部门规章、政策的参照适用。
六是判决主文应具体明确。判决主文是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最终定论。1、措词必须准确规范,不能产生歧义;2、义务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如款项息率的支付应载明计算标准、起止时间,逾期清偿的法律责任;3、涉及多种行为义务或给付内容的,应载明履行期间和行为义务指数,分项细化项目数额。
七是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后,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司法文书质量的监管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