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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法院:巧用“听说写”调解三部曲成功化解一起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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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1-09-07 16:17: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运用“听说写“三部曲,达到了定争止纷,案结事了的效果。

所谓“听”是指法官要用心倾听诉辩双方的不同意见,真正弄清矛盾纠纷的真相,“听”的范围和对象应该尽量全面广泛,以便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的“症结”,确保为妥善调处矛盾纠纷找到开启“心结”的钥匙。

所谓“说”是指法官在主持调解时,通过细微的思想说服工作,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既言之有理,又动之以情,让势不两立的双方当事人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相互谦让,最终寻求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说”是做好诉讼调解的必备基本功。即要会“说”,又要善“说”。

所谓“写”是指法官制作调解书时要善于运用质朴、准确的语言,就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调解协议条款等作出言简意赅的表述,让当事人从调解书中知道法官是如何公正主持调解的。

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生意上的伙伴,200911月至12月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石灰石共计4298吨,共计货款为16万元。原、被告口头约定石灰石送到耒阳大唐电厂后,由被告与厂方结账,然后由被告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从厂方拿到全部货款后,并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115月支付原告货款3万元,余欠款13万元被告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不讲诚信,恶意拖欠货款,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而闹上法庭。

本院针对原、被告争议“症结”,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主审法官运用“听说写”的调解方法,诱导双方当事人不计前嫌,互谅互让,共谋发展,继续合作做石灰石生意,在双方达成解调协议后,被告当庭偿付原告6万元,余欠款7万元限被告在20111030日前付清。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