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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酿纠纷 故意伤人被判刑
---七旬老汉晚节不保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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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红  发布时间:2011-09-09 10:4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已届古稀之年的被告人周某香因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引发纠纷,并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香生于19411月,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组村民,刘某某与其继父陈某某在广州务工,其母雷某某一人在家。自2011年农历正月起,雷某某就与被告人周某香在周家一起同居生活。陈某某与刘某某得知后,于2011510日回到家,并找来被告人周某香的儿子,要其做通周的工作,让他们将雷某某带到广州去。当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香去找其子,未见,便自认为其子在刘某某家,即手持一把毛镰去刘某某家房前喊儿子。陈某某开门后发现被告人周某香手持毛镰,便对刘某某大喊“周某香拿刀来杀人了”。于是,刘某某便手持木棒,陈某某手持钢管从房间出来,被告人周某香即用毛镰乱甩乱砍,在陈某某的左额上砍了一刀,接着又在刘某某的左手手腕上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香与被害人刘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香目无法制,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周某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香能与被害人刘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周某香的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周某香年迈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双方家庭和睦出发,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决定对被告人周某香从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