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某在他人所开的祁东县沿江西路“爱丽丝发廊”负责管理工作。2010年10月11日晚上,女青年李某某和唐某某到“爱丽丝发廊”找到被告人贺某某,提出在该发廊做“卖淫小姐”。被告人贺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该发廊的规矩和收费、分成标准告知了对方。次日晚上9时许,嫖客何某某与另一名男子(主体不明)进入该发廊找到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称“你们看中哪个就喊哪个”,并告知嫖客收费标准。何某某叫上李某某,另一名男子叫上唐某某,当他(她)们正在发生性行为时,被祁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连同被告人贺某某一并带至派出所,经讯问,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了容留妇女卖淫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目无法制,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在其管理的发廊容留妇女卖淫,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小孩正在辅乳期的特殊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