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呈现出的主要特点及法院所面临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新诉求不断涌现。
2011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劳动争议类案件105件,比2010年同期急剧增长14倍。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不再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类的单一诉求,呈现出确认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新型诉求。
此外,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呈现出人数众多、诉求多样、当事人维权要求过于强烈等新情况,纠纷的处理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此类情况的出现,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推到了十分敏感的位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集团、集体诉讼案件增多。
2009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地方知名企业在承受着经营压力的同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开始大量显现,引发一定数量的集团、集体诉讼的出现。2010年10月,我院陆续受理了以某纺织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先后到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审理的劳动者多达56人。对此类井喷式的案件,对法院的现有审判力量、审判方式、审理程序都是一种挑战。
(三)诉讼费收取办法规定单一,恶意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诉讼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每件10元,本意是减轻劳动者的诉讼成本,保护弱势群体,但并没有其他配套明细规定,造成一定程度的滥诉现象出现,实际效果事与愿违。统计表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占七成以上,败诉的用人单位只承担10元甚至大部分为5元的诉讼费用,并不能体现其应承担的诉讼责任。同时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大大高于其他民事案件。这样一来,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诸多程序,历时至少半年以上,致使审结时劳动者已离开辖区不知去向,结果反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另外,一些当事人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甚至出现当事人利用法院诉讼拖延、逃避责任履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基本民生往往都难于得到保障,法院对此案件的处理也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二、呈现以上特点的成因分析
(一)劳动者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维权积极性大幅提升。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在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断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的重要选项之一。
(二)部分企业规避法律,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由于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往往使他们的维权之路走得十分艰辛,也为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制造了一定的难度。如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够规范,甚至没有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未按法定程序及时维权,错失诉讼时效;维权手段过于单一,基本生计难以保障。类似种种,加大了法院的审理难度,劳动者的权益也难于得到及时的保障。
(三)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放射性效应。
市场化的集中生产,造成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的集体生产生活,劳动纠纷表现出类似甚至同一特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出现成批次的集团、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在一定范围内被当事人反复适用,呈现放射性效应。
三、法院如何应对新情况下的劳动争议诉讼?
(一)加大维权力度,提高审判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现状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审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大维权力度,提高审判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和谐、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大量出现,与企业改制的深入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涉及到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争取企业的主管行政部门及政府机构协调处理,切不可机械教条,包揽包办,做到立案慎重、审理慎重、判处慎重,切不可草率办理。
(三)注重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细化梳理,区分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合理划分诉讼责任,分担诉讼成本,切实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基本民生,平等保护法律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既要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民生,又要注意平衡各方市场主体利益,促进经济、企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审理方法,提高审判实效,积极探索和谐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沟通与协调,注重调解,争取作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