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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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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剑  发布时间:2011-09-27 09:10:57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指的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反诉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反诉。

日前,在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提出了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的新的诉讼请求。在离婚案件中提起反诉,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来看,该类型案件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等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故离婚本诉将对涉及到的关系一并裁判,被告也就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即被告已不存在提起反诉的空间。而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不属于反诉,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其只能在庭审中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提起反诉。据此,南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被告提起反诉的诉讼请求当即裁定不予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从理论上及司法实践来说,除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外,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赡养、抚养、扶养案件等都不适用反诉。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