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被告人易某伟利用其兄易某明担任道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及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与易某明共同收受熊某人民币120000元用于“跑关系”,共同收受熊某出资2500000元入股道州商业乐园项目,单独收受丰田锐志小轿车一台,为熊某的工程在拨款、结算、增加土石单价等方面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中,被告人易某伟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易某伟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从而使检察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对易某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所获赃款86000元及赃物丰田锐志小轿车(牌号湘MA0257)一辆。
被告人易某伟因对南岳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已向该院递交了上诉书。该案将会在近期内移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