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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致名画受损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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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清  发布时间:2011-09-27 09:16:07 打印 字号: | |

2011919,原告罗贤诉被告刘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结案。依法判处被告刘强赔偿字画损失费37万余元, 其他损失2.2万元。

罗贤系湖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其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清风街23号一楼开设一间华美美术店,经营古董字画。刘强则住在该店的楼上。20097月初,罗贤发现保存在店内的字画和书籍被楼上渗漏下来的水浸坏,共有字画116张和书籍420本受损。经查实系刘强装修房屋时向楼面地板泼水所致。该批字画和书籍经鉴定总参考价值为47.5万元,受损估价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强装修房屋漏水使罗贤字画受损,理应负赔偿责任。但罗贤作为书画、古董经营者,将价值不菲的字画堆放在仓库的架子上,疏于对字画的保护,其在保管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原告承担30%的责任。故判处罗文书赔偿损失7万元。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罗贤无法预料房屋漏水的威胁,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因而不承担其字画书籍受损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皆化名)

来源:蒸湘区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