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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法院审结首起醉酒驾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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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卫民  发布时间:2011-09-27 09:18: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市法院审结了首起醉酒驾车案,这是自今年5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该院审理的首起醉酒驾车案。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文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15122240,被告人陈文军醉酒后驾驶粤F17048号小轿车在常宁市泉峰西路行驶,撞上被害人彭某驾驶的湘D71393号小轿车,两车相撞后,陈文军驾驶的小轿车又横过道路撞上道路外的一棵树上,并将停放在路外的吴某的湘D04047号小轿车的左侧尾部撞坏。经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第2011AE114号检验报告书结论为:陈文军血液里乙醇含量为:202.2mg100ml)。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文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吴某的湘D04047号一汽威志轿车损失价值为2690元,彭某的湘D71393号桑塔纳2000型轿车损失价值为7520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陈文军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文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供稿)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