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峰法院通过辨析医疗保险金使用前后的性质,成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要求调解,使长达五年之久的疑难案件,和解结案。
申请执行人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医药总公司(2009年5月13日改制变更为湖南省新化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经判决由湖南省新化县医药总公司支付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92242元。判决生效后,湖南省新化县医药总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拒不履行。
为防止案件欠拖不决,执行干警五赴新化县调查了解情况。湖南省新化县医药总公司的确经营欠佳,且处于改制过程中,公司资金、人员关系复杂,处理不好,可能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案件一时进退维谷。但在调查时发现,湖南省新化县医药总公司是医保卡的定点刷卡单位,此发现让执行干警意识到,这可能是案件最终解决的突破口。因医保金属社会保险金范畴,由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设立专户代管,专款专用。执行干警遂向新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新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扣留湖南省新化县医药总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南门药店、城关药站大桥药店在其局的医保款130万元。
新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异议称: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刷卡药店的医保款属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医保经办机构无权扣留划至法院帐户,且法院行为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该院在听证后,认为:医保金由医保经办机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应专款专用,但当参保人合法使用医保款后,其资金性质己经发生转变,变成了可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营业或服务收入,因此新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在结算时履行扣留医保款的协助义务。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其针对的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共基金而言,在结算后,医保费己是非公共基金状态,与上述通知并不冲突。该院遂驳回新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异议。新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在复议过程中,湖南省新化县医药总公司和新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要求与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调处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