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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下的法官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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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战营  发布时间:2011-09-29 10:49:49 打印 字号: | |

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人员在认识司法规律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观念和思想行动的精神指导,体现的是司法人员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法官(仅指我国人民法官)的自律是法官在司法职业活动中,应奉行的言行规则和应受到的职业操守约束。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曾高度概括人民法院现代司法理念是:“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这一崭新的司法课题,充分揭示了人民法院新时期,司法为民的工作主旨和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衡量标准。司法理念是思想基础,法官自律是行为保障。本文试就在现代司法理念大背景下法官自律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官培训管理中应奉行的基本原则,应构建的制约保障机制谈点肤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法官自律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官是从事法律专门性活动的工作者,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责任,职责要求法官应具备以下方面的素质:

(一)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伦理学把道德分为最低层次和较高层次两种。最低层次的道德如不偷、不抢、不贪,称之为恪守本份,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底线。较高层次的道德是大多数人较难做到的,如雷锋、焦裕禄等英模的思想道德品位和人格魅力是一般人所不及。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应该是具有较高层次道德水准的人。作为人民法官,应该深刻会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确守司法为民思想底线,把讲政治、讲学习、讲奉献作为审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自觉防御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变形,保持健康向上的纯洁思想,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公正高效的行为方式,不被权势所制,不为金钱、人情等所诱惑,爱岗敬业的高尚品德。

(二)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其职业地位和职能作用所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发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全面概括了法官职业操守的基本内容,公平正义与清正廉洁无疑是法官的代名词,但个别法官受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以及不健康生活方式的影响,不甘清贫、言谈不谨、举止不雅、交友不慎、行为不检、爱财不义等现象仍有发生,个别法官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而落马的沉痛教训,给法官形象蒙上污垢,让公众对法官形象产生怀疑。从某种意义上讲,比司法裁判瑕疵更可怕的是法官的良知和人品的不可信赖。故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必须清醒意识到法律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特点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因为它是为所有人提供的,不是为部分人、少数人、有权或有钱的人提供的,如果在司法中发生偏失甚至腐败,就使法律的公正性发生了变异。因此,作为法官必须具有自觉维护法制尊严的决心和勇气,务必时刻牢记担当法官就意味着清贫与奉献,而不是索取,穿上法袍就意味着寂寞,而不是享乐,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

(三)熟练的审判业务技能

裁决争议,是司法最简单最原始的功能。司法程序是在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判裁犯罪,解决社会纠纷的专用管道。作为惩治犯罪、定纷止争的法官要做好业内工作,应具有以下技能:

一是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无论专业知识型还是应用实践型法官,基层法院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上级法院应逐渐递升相应的专业学位,以适应职级的业务要求;

二是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法官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接触社会不同的领域层面,司法审判虽不要求每个法官是专门问题的专家学者,但掌握一定的社会政治、自然、商务、人文等方面的知识,对司法审判工作量的积累和质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是良好的应变处置能力。法官在业内活动中,经常遇到突发或者棘手的事件,且与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要求法官运用熟练的综合知识,果断的组织指挥能力,贴切得当的处置措施,及时妥善的平息事态,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法官自律应奉行的基本原则

践行司法为民法院工作主题,目的在于确保社会公平公义,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法官在践行这一伟大使命中,要有所作为,致力奉行以下原则:

(一)增强宪法意识,践行司法为民

我国颁布的宪法,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法官,必须深刻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努力践行宪法确定的与审务密切相关的司法课题:

一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审判中要确立对私权平劳保护的观念,保证公民合法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安全;

二是重视对非公有经济的保护。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与国有公司、企业同属我国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以彰显司法的中立公正;

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权利,防止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四是注重司法救济工作。现阶段,我国因地区、行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社会就业与劳力过剩矛盾较为突出,部分低层群众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对其提供司法救济尤为重要,要让困难群众和特殊弱势群体(妇女、儿童、老人、伤病残者)打得起打得赢官司,让他们感觉感知到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享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二)强化求真务实意识,确保司法公正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路线。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要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对法院工作而言,就是求司法权规律之真,务依法独立审判之实;求人民司法本质之真,务司法为民之实;求公平正义之真,务公正高效之实。法官怎样在审判中践行求真务实的思想,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精心研究个案事实。要运用证据规则,通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审查判断案件的事实真相,把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距离缩小到最低限度;

二是要努力探索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的内在联系。因个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异同,在适用法律和处理上亦不相同,要寻求二者的最佳结合点,保证裁判的准确适度;

三是要竭诚为民排忧解难。法官应注意分析研究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审判工作实际,做到:洞察民情——审理案件时要与国情民情相联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知晓民意——想为当事人所想,急为当事人所需,用优良的作风去审案,用正确的司法导向体现民意;关注民生——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依法及时处理好每个案件;维护民权——通过审判化解民忧,消除民害,维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力求达到让公民正确维权,让社会正义弘扬的目的。

三、法官自律应构建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

培育提高法官的自律能力是重要的,但构建防御体系亦不容忽视:

一是思想上常敲警钟。法官在动态的社会中生活,目前尚无有效措施将法官与社会隔离。要防止法官职业理念免遭社会不良思想行为的侵蚀,须经常性的抓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正反教育,教育的内容、方式、效果旨在启动法官的良性思维,变被动注入式的强化教育,为主动性的自省理想信念和恪守职业操守;

二是在案件质量上动态监管。办案质量是检测法官综合素质能力的有效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件质量的评查、分析、点评、奖惩的流程,尤其要加大案件审理中动态的质量追踪监督,现行的案件检查仅限于事后亡羊补牢式的评查,监管时机和力度均有弊端。可试行在立、审、执进行中设司法质量督查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管,人员从纪检监察、政工、审管办、审监部门抽调组成专职或兼职小组,适时纠偏堵错,以减少或防止瑕疵、错案的发生;

三是法官生活空间的多维管理。法官的活动空间是多维的,家庭——单位——社会,要让三者的监管形成链接联动,使个别人不良的思想苗头和行为在第一时间得到迅速反馈和遏制;

四是相应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法官的职级应有相应规格。如一个正常工作了20年的法官仍在股级科员格上,尚不如行政机关刚工作3-5年的有关通讯、收发、打字员的职级;司法经费保障不了人员工资和正常办公,势必导致高效司法的空谈;法官家属子女上学就业不能在同等条件下保障,无疑影响法官心度,产后顾之忧。法官工作是国家政治社会工作的一部分,其专业含量和创造的有形价值虽不能与科技、经济、社会权力部门比肩,但其脑力、体力劳动强度并不亚于其他白领阶层,一个临近退休的四级高级法官的月薪尚不如刚出校门的“黄毛”职工,颇让人费解。法官所从事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社会性工作及其价值定位应予以考虑。社会方方面面应该认同与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逐渐改变风险与利益失衡的法官境况。诚然,奋发向上、司法为民、公正高效应当也永远是法官工作的主旋律。我们应该为新时期清正廉洁的法官群体鼓与呼。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