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院焦衡忠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衡阳市蒸湘区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没收财产八万元;追缴受贿款300000元、非法所得694276.98元,上缴国库。
焦衡忠系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2004年2月至8月期间,其在药品销售方面给予金海医药公司药品销售员陈某关照,并先后三次从陈前那里收受现金共计300000元。事后,焦衡忠将收受的赃款存入其妻子程某在交通银行长沙分行租用的保管箱内。另查明,焦衡忠家中有694276.98元财产与其家庭收入不符,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焦衡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有立功表现、退赃和检举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焦衡忠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