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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竟要求同班同学杀害自己
——少年因法律意识淡薄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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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9 11:01: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鼓区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黄某持刀企图杀害被害人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1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系衡阳市某中学同班同学。20114月,被害人产生幻觉,认为有人要她陷害她,于是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并对被告人说反正要死还不如让被告人捅死她。417日凌晨,被告人与被害人相约入住衡阳市环城北路某宾馆202房。当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要被告人买一把单刃水果刀。下午5时许,被害人要求被告人用刀捅她,被告人遂持刀扎进被害人肚脐眼部位。随后被害人又要求被告人送她去学校,当二人走出宾馆门口处,被害人瘫倒在地,围观群众以为黄某系抢劫犯,报警的同时想要抓取黄某,被告人因害怕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人黄某应被害人的要求,持刀企图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系犯罪未遂,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此同时,被害人亦有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