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工作是一个由质量管理、效率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构成的系统工作,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的一项综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审判管理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任务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审判管理的体系构建,努力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成为人民法院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审判管理体系构建的价值追求
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总体形势和基本任务决定了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追求方向:
一是符合审判工作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法院工作主题”,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判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审判管理体系核心价值在于在现有的法律体制内,充分运用科学管理的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寻找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点,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效益。
二是对审判流程各环节的协调与控制。就审判业务而言,审判管理体系的基本价值应是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对审判业务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控制,配合全院的宏观管理以及审判部门的微观管理,促使整个审判工作在一个平台上有效运转,最终实现“法院工作的宏观决策管理、审判管理系统综合运行管理、法官个案审判自主管理”的“三维”审判管理体系。
三是实现对审判权的规范与服务作用。审判管理体系应是对于整个审判流程立体的、全面的管理体系,有别于现行的以案件质量评查与评估体系侧重于事后监督的特点,加强对审判程序的规范与监督作用,将规范与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流程中,从审理过程上进行科学管理,以流程控制与实体审判共同作用,保障审判权依法、有序运行。
二、审判管理体系运行的外部环境需求
审判管理体系是通过对审判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从而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高效完成既定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构建起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使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使司法权运行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有其必须的外部环境需求,此可视为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基础。
(一)审判流程的不断完善。审判管理体系的设计与运行,均需以个案审判为基础,个案的审判从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程序完善的追求,使审判管理体系得以建立。将分散在立案庭、各业务庭、执行部门、政工部门等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能进行整合与优化,成立综合性的专门化审判管理机构加以管理,从整体上对审判流程的各环节加以管理,使审判管理能够形成体系,充实其内容。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相对分离。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实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权力;审判管理权则是通过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规范动行,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高效。审判权更多强调的是公正优先,而审判管理权则更应注重审判效率的实现。“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1]在此种情况下,审判管理权的正当行使,应当与审判权分别行使,以充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为前提,争取和实现司法正义的高效实现。
二、审判管理体系构建的主要任务与内容
作为一项事关法院工作全局的综合性工作体系,构建审判管理体系的根本目在于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审判权进行合理配置,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审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在当前,使审判管理工作形成体系,综合作用,应使审判管理体系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转变观念,提高审判管理体系的能动性。科学的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将科学化、标准化引入管理,更重要的是管理理念的科学化。总结近年来的审判管理实践,深入推进审判管理体系建设,使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在观念上实现以下转变:一是从制约性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审判管理首先应明确以审判活动为中心,服务审判,为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管理与自我管理相协作,个案管理与全面管理相结合,制度管理与人文管理相配合的立体管理体系。二是从单纯的事后案卷质量评查向全方位的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的转变。三是从“法律质量”到“全面质量”的转变,即从倾向于评价案件质量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向包含合法合理在内的更全面的质量要求转变。四是从“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的转变。科学设立案件评查项目,对刑事、民商事、执行三大类案件,各自从案件审理过程、法律文书质量、卷宗质量等方面明确目标,设定的分值,使评价标准进一步量化、细化。
第二,完善制度,提高审判管理体系的规范性。法院的审判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在审判管理的体系运行中,应首先完善其自身的运行规则,排除领导指令式的运行方式,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功能和优势,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一是规范流程管理跟踪体系的运行。将审判管理工作从立案到结案,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环节制度化,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全面管理制度。二是规范规范绩效评估指标的运用。明确各评估指标的具体运用权数及各项指标的警示值,做到依法实施,重点控制,全面提高。三是规范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运转。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程和评查标准,准确定位案件质量评查功效,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办案水平。四是规范对评估与评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科学管理要求管理各方的积极参与,认真制定对评估与评查结果的异议处理办法,有利于使管理各方都能动地参与到审判管理的整个程序中来,充分实现审判管理体系的目标设计。
第三,加强分析,提高审判管理体系的全局性。审判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通过审判管理是对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重要依据,是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内容和成果的重要指标。同时,司法统计数据在掌握法院工作人员工作绩效方面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既要保障案件审判工作的合理运行,也应强化对审判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总结相关经验,为法院的全局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契合实务,提高审判管理体系的实用性。审判管理体系的效果需要通过审判业务的良性运行来显现,强调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针对制度落实与职能分工,完善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实现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的一体化;针对审判业务实际,完善流程跟踪体系,实现管理审判与服务审判一体化;针对评查结果与实效,完善质量评查与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制度管理与自我管理一体化。逐步明晰机构职权、提升管理协调能力、降低管理成本,形成管理合力,使审判管理体更好地与审判实务相契合。
在现行的法院审判工作实务中,强化审判管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应,促进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是现实选择。但是,审判管理本身应具有完善的运行体系,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实现其最终目标。可以预见的是,构建完善的审判体系,使法院审判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实现司法资源最佳配置、司法程序有序运行、司法效果最大显现,逐步实现从现行部门条块管理向体系规则管理的科学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