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搭便车引发交通事故索赔的案件。
2009年10月,戴某搭乘为货主刘某运送瓷砖的拖拉机前往买方承揽劳务,后戴某乘坐的拖拉机因司机屈某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致戴某等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允许戴某搭便车,双方构成好意同乘,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一经允许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人安全送达义务,屈某在驾驶过程中应尽谨慎注意义务,确保安全行驶;但好意同乘(无偿)与普通的客运合同(有偿)存在一定区别,要求屈某与客运合同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承担同等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情理,故适当减轻屈某的赔偿责任。鉴于屈某虽未获利,但在交通事故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故酌情核定由屈某赔偿戴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余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该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有车一族,允许他人搭乘顺风车虽是出于好心,但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切莫因“好心”办事“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