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当事人借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依法维权的案件。
2009年10月,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张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10年12月,刘某因负债累累,遂与妻子李某商量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债务由刘某负担,财产归妻子李某所有。约定还款期限过后张某多次催收,刘某均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还款。张某遂将刘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和李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人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二被告未提出相应证据证实该笔债务为刘某的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实二被告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约定制且原告张某知道该约定。故判决刘某、李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00000元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点评:现在有一部分法律观念淡薄的“聪明人”误以为离婚时对财产、债务分别约定即可逃避债务,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作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且如果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或实行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约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夫妻一方承担,很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群众,遇到这种情况,可将债务人夫妻列为共同被告,以利更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