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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员工讨薪未果,无奈盗窃公司财产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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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 辉  发布时间:2011-10-10 08:48:26 打印 字号: | |

曹某甲、曹某乙、黄某、谢某系某乳业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其数月工资,四人多方追讨未果,便商量盗窃本公司电脑。200811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曹某甲、曹某乙、黄某三人趁上班之际,联系谢某,伺机盗窃电脑。后由曹某乙负责望风,曹某甲、黄某则撬开公司办公楼二楼监控室的锁,进入室内搬出联想电脑5台,用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将电脑装好后再转移到一楼大厅,由谢某骑摩托车将电脑转移出公司。事后,黄某分2台电脑,谢某和曹某甲曹某乙各分得1台电脑。案发后追缴回2台电脑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鉴定,被偷的5台电脑价值5214元。20091221日、2011316日,黄某、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随着四人陆续落网,该案已先后经耒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院认为,曹某甲、曹某乙、黄某、谢某在公司拖欠其数月工资,并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因生活所需,结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黄某、谢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四人均系初犯,且犯罪行为的诱因系被害人拖欠工资的过错行为所致。综上,法院决定对四人均从轻处罚。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黄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曹某乙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谢某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四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