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夏某文等6人及其所就读的衡阳市船山英文学校被受害学生袁某告上法庭,10月10日,蒸湘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夏某、陈某梅赔偿损失6万余元,衡阳市船山英文学校赔偿损失4.5万元。
袁某与夏某文同为衡阳市船山英文学校的学生,2010年6月29日上午,袁某和夏某文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扔纸团和书本发生争执。下课后,夏某文向同学借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放学后,等待在宿舍门口的袁某与夏某文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夏某文拔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举刀刺向袁某的左胸,造成其心脏挫裂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8级伤残。2011年3月袁某向蒸湘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七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等约17万元。
蒸湘区法院认为,船山英文学校在学生发生纠纷时未能及时化解矛盾,致使矛盾升级,应承担40%的责任;夏某文在纠纷产生后,用借来的水果刀将同学刺伤,应承担40%的责任;袁某在发生纠纷后,主动与夏某文发生打斗,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于夏某文为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父母夏某和陈某梅承担,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