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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提反诉 是否合并应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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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邹琦  发布时间:2011-10-13 14:59: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物流公司(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某被告王某(劳动者)劳动争议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对被告提起的反诉是否能够一并合并审理,法律规定得不是很明确,尚存争议。

20116月,王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11个月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并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为王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1、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王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12560元;2、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为王某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相应费用。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故于2011726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被告王某提出反诉,请求:1、双倍支付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12650元;2、为王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5902元或赔偿王某同等金额的经济损失;3、向王某支付失业保险金2320元、门诊医疗费348元;4、支付王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150元。

对被告王某提起的上述反诉请求是否能够一并合并审理,法律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王某提出反诉的第一、二项请求与原仲裁相关,可以合并审理,第三、四项反诉请求与原仲裁的内容具有可分性,应不能提起反诉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经法院向王某释明后,王某撤回第三、四项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对第一、二项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