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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不清也买卖,履行受阻卖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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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海萍  发布时间:2011-10-13 15:01:59 打印 字号: | |

在物权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卖方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买方支付货款后,准备全面履行合同时,却因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权属争议,第三方阻止了《买卖合同》的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买方)廖某与被告(卖方)耒阳市某村民小组于2008628所签订的废铁《买卖合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94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628日,原告廖某与被告耒阳市某村民小组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南方加油城全部废铁作价88080元卖给原告。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在其开户的中国银行帐户存入88080元存款准备支付合同标的款,并雇请了二个看守人员看管现场货物(看守人员看管货物三天,共计工资640元)。同年72日,原告为履行合同组织一台吊车(租金2000元),五辆大卡车(运费35000元)、雇工30人(工资1800元),准备拆除原南方加油城的废铁。同时,原告将其存入存款的存折交予被告方。但因被告与耒阳市某镇政府对原南方加油城存在权属纠纷,当时某镇政府派人阻止了原告的般运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由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原告于200875日从被告方退回存款存折。但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3944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628日所签订的废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耒阳市某镇政府阻止该合同的履行,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的违约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事实上,在200875日原告从被告方退回存款存折时,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只是未就原告为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处理,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9440元,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