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齐站祥在担任市幕办主任期间,利用给其他单位拨款之机,先后10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900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侵吞公款,共计78600元。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齐站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从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齐站祥在担任市幕办主任期间,利用给其他单位拨款之机,先后10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900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侵吞公款,共计78600元。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齐站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从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