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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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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黄鑫  发布时间:2011-10-14 16:49:22 打印 字号: | |

经调研发现,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管理理念认识不足,方式单一。现行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侧重于对案卷质量的评查与控制,侧重于制约性管理,管理理念停留在治标层面,局限于事务管理,过分集中于事后的、结果的、文字的集中管理,管理方式单一。依赖于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运行的审判管理机制,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多方协助,造成审判管理工作的被动,无法充分实现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的综合效果。

二是管理机构身份模糊,权责不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审判工作现状,造成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没有专司其职的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多是与审判监督庭一套人马办公,也存在审判管理职权合并于立案庭行使的情况。这样的机构设置,使审判管理办公室与法院其他业务庭室相糅合,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地位的管理关系,使审判管理工作难以全方位、全过程地对全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审判管理权限难以界定,责任难以落实。

三是管理体系有待构建,管理滞后。审判管理工作是一个由质量管理、效率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构成的系统工作。现行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内容,多是以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为内容的事后管理,无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施有效监督,无法实现对审判工作的能动监管,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无法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使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停留在纠错与改错的尴尬境地。

对此,该院建议:

第一转变观念,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能动性。科学的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将科学化、标准化引入管理,更重要的是管理理念的科学化。总结近年来的审判管理实践,深入推进审判管理体系建设,使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在观念上实现以下转变:一是从制约性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审判管理首先应明确以审判活动为中心,服务审判,为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管理与自我管理相协作,个案管理与全面管理相结合,制度管理与人文管理相配合的立体管理体系。二是从单纯的事后案卷质量评查向全方位的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的转变。三是从“法律质量”到“全面质量”的转变,即从倾向于评价案件质量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向包含合法合理在内的更全面的质量要求转变。四是从“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的转变。科学设立案件评查项目,对刑事、民商事、执行三大类案件,各自从案件审理过程、法律文书质量、卷宗质量等方面明确目标,设定的分值,使评价标准进一步量化、细化。

第二,完善制度,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法院的审判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在审判管理的体系运行中,应首先完善其自身的运行规则,排除领导指令式的运行方式,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功能和优势,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一是规范流程管理跟踪体系的运行。将审判管理工作从立案到结案,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环节制度化,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全面管理制度。二是规范规范绩效评估指标的运用。明确各评估指标的具体运用权数及各项指标的紧示值,做到依法实施,重点控制,全面提高。三是规范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运转。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程和评查标准,准确定位案件质量评查功效,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办案水平。四是规范对评估与评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科学管理要求管理各方的积极参与,认真制定对评估与评查结果的异议处理办法,有利于使管理各方都能动地参与到审判管理的整个程序中来,充分实现审判管理体系的目标设计。

第三,契合实务,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实用性。审判管理工作的效果需要通过审判业务的良性运行来显现,强调整个审判管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针对制度落实与职能分工,完善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实现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的一体化;针对审判业务实际,完善流程跟踪体系,实现管理审判与服务审判一体化;针对评查结果与实效,完善质量评查与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制度管理与自我管理一体化。逐步明晰机构职权、提升管理协调能力、降低管理成本,形成管理合力,使审判管理体更好地与审判实务相契合。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