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交至法院的各种款项,它包括赔偿款、违约金、借款、利息、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对执行款的有效管理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利于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高案件执行效率、防范办案过程腐败的产生。经调研发现,现阶段基层法院对执行款的管理存在一定问题,亟需加强规范。
一、加强执行款管理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进度
执行款交纳情况可以反映案件办理进程,如当事人预交纳了执行费,说明执行案件己按程序立案;当事人预交评估费,说明案件即将进入评估程序;当事人预交鉴定费,说明案件即将进入鉴定程序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执行费交纳情况,可以提醒法官时刻掌握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度,当一个程序完结时,可以及时进入下一进度,防止案件的拖沓。当应执行的钱物全部到位后,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案件完结。
二是有利于预防监督执行腐败的滋长
执行腐败一直是社会上一些人士对法院执行工作有所诟病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执行款物缺乏有力的监管,而通过对执行款的管理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执行款的管理一个前提是执行法官不直接接触执行款,从执行款的交纳到执行款的领取,整个过程都通过法院帐户对执行款进行管理。特别对执行款的领取,由法院相关领导层层把关,进行批示,这不仅能有效监督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能防止相互之间的串通。
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执行款的收取与支付都置于当事人可查取的范围,使当事人对执行款的收支有明确的认识,增强对法院的信心,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二、现阶段执行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统一规范,无管理平台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强对执行款的管理,但并没出台统一的管理规范,这导致各地法院只能根据自身理解,或出台管理规范或干脆延用老传统办事,这导致对执行款的管理良莠不齐,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如大部分基层法院在执行款管理方面并无明确规范,有关的执行款交纳与支取,仍延用原来的老传统手工办理,这导致执行款的管理工作量大,且容易出错。加上业务庭与财务室的衔接,财务室与银行的衔接并不顺畅,不仅当事人对此有怨言,就是承办法官也有所不满,降低了执行积极性。
二是缺乏监督手段,自由裁量宽泛
执行款从收取到支付包括多项内容,如收取、报领、审批、支付、归档等等,操作环节繁多,如没有统一的监督,只要其中一项出现问题,必将导致严重后果。从现阶段的执行款管理来看,对执行款的支付管理较为严格,需要相关领导的批示,但领导在批示时,一般只从退费单上了解案件信息,对案件整体并不熟悉,这可能出现断章取义的情况,导致执行款错发。而在很重要的执行款收取方面并没采取领导把关,完全由承办法官自由处理,在纯手工操作,且执行周期过长的案件中,很容易滋生腐败。
三是缺乏审计手段,执行款帐面混乱
法院每年的执行案件少的有百多件,多的上千件,加上历年积累,数量必定更大。如此大量案件,必将给执行款的管理带来沉重压力,如不及时处理,必将导致帐面混乱。同时,有些执行案件跨年度长,多次恢复,多次中止;有些执行案件并不是一次性支付完毕,而是多次分批支付;还有一些执行案件往往涉及到三角债、多角债;甚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这增加了执行款管理的复杂性。特别的执行款存放银行还将带来存款利息,当执行款数额较小时,可以忽略,但当执行款数额太大时,就不能视而不见了。种种情况,促使法院必须对执行款进行专门的审计,但现在绝大部分法院在这方面只有简单的对帐,而无专业的审计管理。
三、加强执行款管理的建议
一是积累经验,出台管理办法
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总结执行款发放时出现的问题,并组织执行干警进行学习研究,寻找解决的最佳途径,为今后解决同类型的情况提供借鉴。同时注意向兄弟法院学习取经,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做法,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本院特点不段完善。在不段学习积累的过程中,结合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对执行标的款物管理的要求,逐渐形成执行款财务管理办法,出台相关规定。
二是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为方便执行款的管理使用,建议设立专门帐户,从执行款收取开始即将执行款与法院其他款项的管理使用区分开,以免出现执行款被冒领、挪用的情况。同时注意建立执行款收取、支付当事人电子档案,方便对执行款动态进行跟踪。
三是收支二线,完善审批手续
为规范执行款的使用,建议对执行款的收缴与支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负责,执行款的收缴由执行局负责,进专门的执行款帐户,而执行款的支付由财务室负责。每笔执行款的进出都应由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实行哪个环节出错,哪个领导担责的原则,要求执行款的发放必须由承办法官承报,执行局局长、执行局主管院长、财务室主管领导的签字审批才能领取。
四是后续跟踪,案结事了
执行款支付当事人后,并不代表案件就此结束,法院还庆要求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及时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告知执行收支情况,以防出现执行款错发,冒领等情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是定期审计,及时清理
执行款理论上并非法院财政收入,是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当执行款未及时发放完毕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首先对确定无法兑付的执行款与执行款专用帐户上产生的利息,应当上缴国库,其次对长期不来领取执行款的当事人,法院要及时通知,以防案件久拖不决;再次可将执行款帐户单列审计,减少法院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