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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当得利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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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李文娟  发布时间:2011-10-18 17:03:29 打印 字号: | |

今年6月份,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成功判决了被告孙某返还给原告李某不当得利27249元。

2011323,原告李某接到恐吓电话,犯罪嫌疑人要求原告将10万元汇入到长沙中国银行被告孙某的账户,原告由于受到恐吓,于当日中午将筹集的97249元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汇完款后,原告意识到是骗局,马上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停止支付,但这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取走了7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1326冻结被告账户上面的余款27249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供书面答辩状说,此事被告不知情,被告没有去长沙中国银行开过户,身份证在2010年遗失过,被告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诈骗分子,更未取过钱。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孙某占有原告李某的27249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退回272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此,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醒大家,接到恐吓电话要求你付款时,应该先思考一下,电话的内容,如果真的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可以考虑报警。同时,正所谓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不当利益不可得,冒用他人身份证给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是一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行为,无论该身份证是亲戚、朋友的,或是捡到的,不管用于何种用途,即使用于看似一些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而冒用他人身份证去银行开户,并用冒用的身份证进行诈骗,更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