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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十年 婚姻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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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科  发布时间:2011-10-18 17:05: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法院太和堂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法院审查最终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原、被告198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8212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外出打工后就对家里不闻不问。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多次前往当事人的村里了解情况,竟发现原告其实是被告小姨之女,被告系原告三姨之子,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系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经过与当事人释明后,原告主动将原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原、被告因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