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太和堂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法院审查最终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原、被告198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82年12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外出打工后就对家里不闻不问。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多次前往当事人的村里了解情况,竟发现原告其实是被告小姨之女,被告系原告三姨之子,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系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经过与当事人释明后,原告主动将原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原、被告因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