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分享到:
作者:龙娟  发布时间:2011-10-20 15:25:56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我院已受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1件,与去年的27件相比略有增加。

一、特点及处理

据调查,今年我院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侵犯出版者权案件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两类,这些案件基本是分批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原告为同一主体,侵权方式基本一致,故我院基本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从现实来看,这两类案件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例如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华等五名个体工商户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均是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电子通讯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引发的纠纷。这些产品所使用的商标都具有与被侵权产品的商标类似、以普通人的注意难以辨认的特点,并被进行生产和销售,既对商标权享有者的权益造成损失,亦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我们注重落实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因该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即涉及的往往是大批普通商户,加之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尚有待加强,一旦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也就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所以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向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则,做细调解工作。在我院审理的31起案件中,已结案7起,均为调解撤诉,其他24起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二、对策及建议

现在,从报纸、电视媒体及互联网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类侵权案件,我们认为对这种侵权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以净化市场环境,为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的司法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细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关键是两条:一是全面加强行政保护;二是要加大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目前,我国主要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所涉范围相当广泛,且该方面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的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多有交叉,而且通常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维权与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程序结合在一起,在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及责任划分上需要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进行指引。近年来,我国虽数次修改《专利法》、《商标法》,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仍是有限,从而导致以行政司法审查方式来保障知识产权也有限,具体体现在既不能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也不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同时缺失正当法律程序审查。

2、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策导向,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变动性,知识产权审判中也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空间。司法政策与自由裁量权相结合,不仅对自由裁量的范围作了有限限制,而且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政策标准。例如,适用法定赔偿时,法定赔偿标准宽严度的掌握,体现的是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还是进行适度保护的司法政策考量。又如,加强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严格遏制当事人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追逐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体现了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考量。

3、加大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技术性强,普通群众往往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尤其是针对纠纷高发的小商户通过诸如组织不定期宣讲、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从而提高群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的发生。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