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被告人荣湘云故意伤害上诉案,是最本院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动司法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荣湘云与被害人何国生同在衡阳市华兴建筑公司凯富红叶项目部建筑工地务工,荣负责协助采购工地材料,何负责工地材料验收和管理。2009年8月16日,何、荣因工地上的材料管理和使用产生矛盾。次日早上7时许,工地上送来一车水泥砖,司机要负责清点砖数的何国生点数,何则要司机找荣湘云点砖数,荣不同意清点。何、荣遂因谁来清点砖数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在扭打中,荣湘云持工地上的木方条在何国生的左腰部击打了二下,何当即感到腰部疼痛,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何国生因受钝性暴力打击左侧上腹部致脾破裂(实施脾切除术),伤势属重伤,七级伤残。何国生因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5988元(已扣除衡阳市华兴建筑公司凯富红叶项目部支付的29524.65元医疗费)。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荣湘云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国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191.6元。宣判后,被告人荣湘云和被害人何国生均不服提出上诉。荣湘云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何国生则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其承担过错责任不当,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太低,且荣湘云量刑畸轻,并称二审法院如果判决不公,将进省进京上访。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荣湘云赔偿了被害人何国生全部经济损失,并与何国生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即荣湘云一直性赔偿何国生11.45万元(含已赔偿的2.9万元)。法院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荣湘云系初犯、偶犯,且已真诚悔罪,何国生书面书面表示对荣湘云谅解,遂依法对荣湘云作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判决,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办案经过
二审合议庭在审理该案中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故意伤害案,牵扯到四个家庭:衡阳市华兴建筑公司凯富红叶项目(以下简称“凯富红叶工程项目”)系被害人何国生的胞弟何沁源与其岳母即被告人荣湘云姨母范存莲共同开发的项目。何国生系其弟何沁源所聘,为何沁源负责工地的材料验收管理,荣湘云系其姨母范存莲所聘,为范负责工地上的材料采购。
案发当时,何沁源见其二哥何国生被打伤,情急中动手打了荣湘云(轻微伤),并报案。范存莲认为何沁源动手打荣湘云,并报案是不给她面子,而对何沁源产生怨恨,并时常咒骂何沁源。何沁源遂将对岳母的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而对其妻经常打骂,并在一审强烈要求法院必须重判荣湘云,否则上访。一审多次调解无效。由此,本案引发了被告人荣湘云、被害人何国生、被告人荣湘云姨母范存莲及被害人何国生之弟何沁源四家的家庭矛盾及四家之间的矛盾。
二审期间,何沁源之妻则到法院哭诉,其有二子年幼,如本案处理不好,会导致其家庭破裂,请求法院为其子挽救其家庭,并为本案所牵涉的四个家庭化解矛盾。
主管刑事审判的刘政副院长获知该案情后批示:“合议庭要加强调解力度妥善量刑,力争案结事了”。为此,刑一庭刁俊军庭长及该案承办人李自蹊多次找何沁源、何国生了解其真实想法,并两次到案发现场“凯富红叶工程项目”民工住的窝棚找到被告人荣湘云的妻子蒋小红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到荣湘云之妻蒋小红自身有病,家庭十分困难,因荣湘云被抓后,其家庭经济来源只有靠蒋在该工地打工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维持生活,其两个儿子在本案发生后也已休学。如果荣湘云姨母范存莲不借钱,荣湘云则无法筹到赔偿款,而范存莲现在与何沁源因本案矛盾激化,不愿借钱给荣湘云用于对何国生的赔偿。何沁源、何国生则心态复杂:何沁源一方面对其二哥何国生因维护他的利益受伤心存内疚,也有屈于其众多兄弟的压力而提出原判量刑太轻,要求重判荣湘云;另一方面屈于其岳母范存莲一方的压力而要求法院帮其调解该案;何国生也很难表态,他家庭亦很困难,现受伤致残,如果通过调解,荣湘云可能向亲朋借钱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如果依判决,由于荣湘云家庭困难,无赔偿能力,就是强制执行也无法获得赔偿款。
合议庭了解上述案外情况后,经合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调解,有调解基础;本案如能调解结案,可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何国生的经济利益,被告人荣湘云亦可获得较轻缓的刑罚而避免其两个儿子再度失学,并能及时化解因本案引发的四家矛盾,因此合议庭认为,对本案不能就案办案,简单地一判了之,而应主动出击,能动司法,立足调解,在调解中必须有耐心,不轻言放弃;本案调解难度是被害人要求赔偿额过高和被告人无力赔偿;本案最佳调解点是做好何沁源和范存莲的说服工作。
经合议庭反复做工作,何泌源表示以后在经济上支助何国生,何国生放弃了在赔偿数额上的过高要求,范存莲表示愿意借钱给荣湘云用于赔偿何国生,使本案最终达成了民事部分的调解协议。同时合议庭根据湖南省高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提出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刑情节,虽然是酌定情节,原则上也应当满足双方的意愿,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要求,对本案作出了上述改判。
四、结案效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被害人何国生得到了全额赔偿,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人荣湘云获得了从轻处罚,避免了家庭离散、子女失学,何国生之弟何泌源与妻子、岳母的关系得到改善,促进了家庭和睦。二审结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无申诉、无信访,做到了案结事了。当地知道该案情的省、市人大代表蒋新华、刘玉林、廖桂生、刘九生、欧秀娥等人反映良好。蒋新华代表称:“我们认为这类案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能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作为人大代表希望法院多做这类案件的民事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衡阳市电视台对本案作了专题报道。
五、经验介绍:
2010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党组书记、院长张开松和党组副书记、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政,对该《意见》的贯彻落实十分重视,反复强调一定要切实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
本案就是在此背景下对被告人荣湘云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的判决。就荣湘云故意伤害案而言,该案有其个案的特殊性:一是这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二是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三是案件的发生带有很大的偶然因素。这三点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也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心理容忍度。这也是我们判断对该案是适用从宽处理,还是从严处理的基本事实依据。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系矛盾而言,其个案特点在于:一是本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二是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个建筑工地的工友,平时关系较好,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是两人不能正确处理生产劳动中产生的矛盾;三是本案牵扯到两个家族、四个家庭的关系处理。具体一点说,被告人的姨母是被害人弟弟的岳母。本案发生后引发了上述四个家庭的矛盾。被告人的姨母怨恨女婿要求重判被告人,是不给她面子,要断绝与女儿女婿往来;被害人的弟弟则责备岳母坦护被告人,并把这种不满发泄在妻子身上,导致夫妻关系频临破裂;被害人已成残疾,不能再从事重体力劳动,在城市又找不到轻一点的工作,经济一时陷入困境;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也较差,妻子有病,被告人被刑拘后,其未成年的儿子失学,妻子牵挂丈夫,为探视方便,寄住在一个卖菜人家的窝棚里,生活无依靠。我们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帮助当事人化解这些矛盾。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重在把握以下做法:一是先不触及案件实质,只对当事人分别进行法律宣讲,为其解答法律上的疑问,这项工作相对轻松一些,顺利一些;二是在法律宣讲的基础上,借助当事人双方的律师和当事人中有一定名望的亲属与法院共同做工作,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明白搁置矛盾不处理和及时化解矛盾的利弊得失。三是让当事人双方一起坐下来面对面调解。本案当事人及其亲属之间的矛盾较激化,情绪也较冲动,互不相让,一审做了不少工作,有所缓解。二审继续作了不懈的努力,目的就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鉴于被告人已真诚悔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法院作出了对被告人处以缓刑的判决。
通过本案,我们认为法院在审判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注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