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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再次逾期 行使抵押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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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1-10-26 08:29:05 打印 字号: | |

陆某向耒阳市某信用社以房屋抵押借款逾期未还,又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再次借款,仍逾期不还。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陆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耒阳市某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原告对被告陆某所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不能还款时,原告可申请法院拍卖被告所抵押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某因入股耒阳市公平镇采石场需要资金,于200726日与原告耒阳市某信用社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10.69‰,嗣后,原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贷款到期后,因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便向原告申请“借新还旧”,原告又于2008331日借给被告10万元以还旧贷,并另立借款借据,在该借据上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利率为12.15‰,2009131日到期。被告为该笔借款及利息设定了抵押担保,即以其耒房权证蔡子池第00043965号房屋作抵押,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新贷到期后,因被告又没有按约偿还原告新贷本息,原告于2009831日向被告陆某催款,当时,被告承诺在两个月内还清原告贷款本息,并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可被告并未履行其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陆某“借新还旧”,又另立了借据,并在新的借据上另行约定了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事实上是原、被告之间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被告为该笔借款所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耒阳法院:郭祥社)

来源:耒阳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