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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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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王燕  发布时间:2011-10-26 08:35:31 打印 字号: | |

执行救助机制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由相关机构向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适当资金予以救济、援助的一项特殊制度。当前,基层法院执行救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院执行救助机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且在资金来源、操作规范等环节上缺乏具体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因此,现阶段基层法院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二是执行救助资金匮乏。目前,法院在执行救助资金来源上,大多是财政一次性拨款。执行救助资金的筹措由于来源单一,加之资金不足,造成法院在开展执行救助工作时,无法对所有需要救助的对象全部实施救助,也间接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无奈现状。

三是执行救助标准混乱。现阶段法院执行救助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救助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困企业劳动纠纷和赡养案件。救助金额的多少往往是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案件执行的具体状况等因素,提出拟救助金额,经合议庭合议、局内讨论,然后报分管院长、院长最终确定。但总体上执行救助并未形成统一救助标准,一定程度上造成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比较随意的现象。

四是救助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救助资金有限,僧多粥少,导致很多需要救助的人员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救助。同时,由于执行救助金额远低于案件标的或法院判决金额,一些申请执行人即使得到执行救助也到处投诉上访,一到敏感时期就在法院纠缠,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

对此,该院建议:

第一,完善执行救助的相关立法。虽然目前许多文件规定了执行救助制度,但其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造成了此项制度在实践中问题重重。因此,有必要创新执行理论,完善民事执行立法,从法律上规范执行救助制度,建议以专门执行立法的形式,如在强制执行法中明确设立执行救助制度,同时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通过法定程序确立执行救助标准如规定可以救助的对象和数额,规范执行救助金返还制度及相关罚则,对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金恶意损害国家利益额的给予相应的法律惩处。

第二,实行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在资金的筹措上,建议通过立法确立以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捐和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案款充实等其他多渠道配合的方式。在款项分配上,政府根据执行案件数量按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执行救助资金的额度给对应级别的法院,在民政部门设立司法救助资金专项账户。在款项操作上,民政部门根据法院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确立的可以救助的对象和数额,进行发放。在资金的使用上,由检察和审计机构联合定期检察监管。在执行救助金返还上,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有被执行能力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执行回的资金优先补偿申请人未予执行的部分,当判决中的赔偿金救助后又被全额执行时,法院应当从执行财产中将先期救助数额扣回,返还执行救助资金专项账户。

第三,实现执行救助程序公开透明。执行救助通过执行人员告知适格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救助权利,由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救助申请,法院采取公开的审查方式进行。比如法院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审查方式来实现执行救助程序的公开透明。在听证中要重点审查救助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案件的具体损害赔偿情况。在充分听取审判员、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律师、民政部门人员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实行执行救助的决定,并依法确定救助金额。

                 

来源:雁峰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