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草市镇王某因单某旧房座落于自己获批的宅基地上,在多次请求其拆除遭拒绝后,便自行改动四至界线,延伸至单某获批的宅基地上。两家遂恶语相向,发生争执。后经县国土局处理作出决定,责令单某将旧房拆除,王某将延伸至单某宅基地上的屋基清除,双方按照原批准的四至界线进行建造。然而,事后双方仍不相让,单某未拆除旧房,王某也未将延伸至单某宅基地上的屋基清除,反而继续施工,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经查明基本事实后,主办法官认为,王某、单某的宅基地都经过县国土局批准,合法有效,王某自行改动四至界线显然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恢复原状;同时,单某的旧房虽因历史原因形成在先,但在其已取得新宅基地且该旧房已废弃的情况下,应予以拆除,以给王某建造新房之便利。房屋建成后,王某、单某自然形成邻居关系,妥善化解其矛盾,有利于团结互助、和睦相处邻里关系的营造。因此,主办法官建议王某、单某双方自动履行县国土局的处理决定,以致于不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引用宰相张英所作“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之诗奉劝两家握手言和。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王某、单某当即表示知错,并当场自行履行完县国土局处理决定,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法院提前介入的预期目的。
当事人及周边居民表示,对法官们公正认真的办案态度信服,听法官释法明理,谈古论今更是如沐春风,当事人表示今后一定以一颗宽容之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