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某与被告谷某、周某于2011年8月3日签订了《永州市康乐迪KTV娱乐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三股东共同投资在永州市体育馆开办康乐迪KTV娱乐城。但由于未能与永州市有关部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致使“永州市康乐迪KTV娱乐城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成立。三方均认为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同意终止该事项的一切合作,但对创办公司所产生的费用未进行清算处理,故原告资某与被告谷某、周某为开办公司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进行清算处理发生纠纷而闹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起公司设立纠纷案后,主审法官适用调解前置程序,认真倾听各方的不同意见,从分析当事人行为的心理成因,人格特性,来弄清矛盾纠纷真相,进而准确把握各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症结”,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将法理融合,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让当事人认识到纠纷僵持发展下去的后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提出了既合理又合法的调解方案,从而对妥善调解处理该起纠纷找到了开启“心结”的钥匙。最终三方当事人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将公司设立时的各项开支费用及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算,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资某在调解的第二日及时支付了被告谷某为开办公司所用去的费用35万元。通过调解前置程序结案,达到了定争止纷,案结事了的效果。本案调解结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具体实践,有助于社会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