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将车交予无证人员驾驶,使车坠入2米高的路基下而造成损坏,出租方将车辆送修14天,用去修车费9400元。为此,汽车出租方与承租方发生纠纷。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承租方) 刘某、马某、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攘??獬ピ??SPAN lang=EN-US>(出租方) 耒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经济损失99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原告耒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刘某、马某、刘某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湘D8C447号车租赁给三被告使用,被告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每日租金35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三日的租金,合计1050元。2009年8月13日,因被告将承租的车交与无证人员驾驶,致使该车坠入耒阳市三都镇南庄地段2米高的路基下,造成原告的湘D8c447号车受损,原告用去修车费9400元。由于受损车辆送修停驶14天,而造成原告租金损失4900元。事发后,原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理赔原告车损4400元,其余损失因被告方末矛赔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方将承租原告的车辆交予无证人员驾驶,而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末予赔偿原告的损失,双方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