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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少年贩毒罪有应得,法院酌情量刑彰显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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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军   发布时间:2011-11-04 09:28:02 打印 字号: | |

最近,南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之一李某广作案时未满18周岁,法院判处其贩卖毒品罪名成立,刑期为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广,男,衡山县人,出生于1993620日,初中毕业后一直空闲在家,整天沉迷于网络中。因无钱继续上网便于20112月参加以被告人刘某丰和胡某维为首的贩毒组织,从事毒品贩卖活动。被告人李某广分别于2011225日和2011310日帮助被告人刘某丰和胡某维共贩卖0.5克冰毒和2粒麻古,犯罪所得全部交予刘某丰和胡某维,刘某丰和胡某维只负责李某广吃饭、交通和上网费用。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1523日被南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广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李某广在犯罪组织中起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贩卖毒品二人二次,数量少,情节尚不严重;同时在贩卖毒品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