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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品的不同售价能否要求销售商退货、退款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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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战营 周龙  发布时间:2011-11-07 08:44: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手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照我国合同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驳回了原告许某因同一品牌型号手机市面售价不同要求销售商退机、退款并赔偿购机款的诉讼请求。

201183,许某到市某通讯行以899元(标价999元)购买天语牌双卡双待B618型手机一个,双方即时交付了价款和手机及随付资料。此后不久,许某在另家店发现同款手机,营业员口头报价688元,并讲如真买还可优惠100元。许某觉得原购价吃亏即到通讯行要求退款,遭拒绝后,遂向所在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经调解无果。许某以通讯行带有欺诈的漫天要价,购买人产生重大误解,买卖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行为,退机、退款并赔偿购机款的等额损失8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双方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双方是在出售手机品名、型号、规格、价格均公开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后交易的,无证据证明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故双方愿买愿卖即时清结的买卖行为符合市场营运规则,应为有效,且无法定撤销的事由。二、通讯行对出售商品自主定价是否合法?我国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通讯行销售手机按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并明码标价,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该定价属市场调节价,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控制范围。故通讯行自定商品价格并予公示的行为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双方交易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交易中,通讯行并未隐瞒销售手机的品名、型号、功能、单价、质量等真实情况,未采取某种虚构事实的宣传和胁迫手段,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诱使买方对所买手机的价格产生重大误解促使不公平交易发生。许某是无智力障碍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买手机使用至今未因质量问题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故其诉请价格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亦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或赔偿损失的条件。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郑重提请销售商和消费者注意: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销售商品的价格如生产经营成本价、市场供求均衡价、时差价、风险价、服务价等定价依据应客观真实,相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应立档,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类商品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并公示商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地、质量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全方位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和售后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了解商品的基本属性和使用价值,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的批文批号等随附资料和购物票据。对商品的价格应作一定的市场行情调查,俗话说货比三家不吃亏,避免盲目交易,一经自愿交易即时清结,除因法定的变更撤销事由,和因销售者误导至交易显失公平或因商品质量致人损害,不得随意毁约,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三、随行就市,愿买愿卖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常识,但要特别警惕个别不良投机商人哄蒙拐骗的不诚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职能部门及时举报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商品交易中同一商品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时期因消费水平或经营成本的高低和市场风险的差异,其价差没有可比性,全靠市场调节,但消费选择权在消费者手上,理智消费,明明白白合理消费,是广大消费者应随时警醒的,发生争议应注意收集保存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以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依法正确维权。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