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买卖合同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买方梁某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郴州市某公司退还货款31800元。
耒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郴州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郴州市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2??SPAN lang=EN-US>24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即发生争议,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被告属供方所在地,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在
被告郴州市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裁定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办理了移送手续。